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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波大学821综合课2初试考研真题(B卷)

新祥旭佳明老师 / 2019-03-08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8分,共48分)
1.亲权与监护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4.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5.专利中的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
6.重审与再审

二、法条评析题(本题12分,共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请运用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解读上述法律条文。

三、论述题(第1题15分,第2题17分,第3题22分,共54分)
1.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意义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2.论述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
3.试述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第1题16分,第2题20分,共36分)
1.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

2.上海市退休工人老王有子女五人:长子王月甲、长女王月丙和二女王月丁均在上海市工作,次子王月乙在广州市工作,三女王月戊在江苏南京工作。老王生前与长子一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2016年老王病故后,在上海市长宁区遗留四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及家具等物。子女五人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三个女儿主张房屋由两兄弟平分,家具由三姐妹协商分配。次子王月乙表示同意,长子王月甲持反对意见,坚持自己要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理由是:他早年与父亲一起分担家庭生活担子,扶助四弟妹读书,以后又长期同父亲生活在一起,对家庭和父亲尽义务较多。五人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月甲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其弟王月乙提起诉讼。长宁区法院受理后,因被告王月乙已经返回广州工作,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广州”为由将案件移送广州白云区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长宁区法院移送不正确,又将案件移送回上海长宁区法院。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当事人能否协议变更管辖? 
(3)广州白云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回上海长宁区法院是否正确?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4)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如何确定三个女儿王月丙、王月丁和王月戊的诉讼地位?
(5)如果三个女儿中,王月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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