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部分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9 分,共 27 分)
1、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2、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
3、人权与公民权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应该遵守哪些规则?
2、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3、如何理解法的目的价值?
三、论述题(每题 18 分,共 18 分)
试述法律方法的法治意义。
《国际法学》部分 (75 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0 分)
1、专属经济区
2、难民
3、国家主权豁免
4、国际强行法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简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2、简述你对“国际习惯”的理解。
3、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4、国际法是不是“法”?请简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 15 分,共 15 分)
案情:2005 年,一美国公民在澳门特区设立 SANUM 投资公司,并在老挝投资运营赌场及酒店。后公司与老挝政府就投资问题产生争议,老方决定收回公司土地并扣押其财产。2012 年,SANUM 公司依据《中老投资协定》(签署于 1993 年)提起国际仲裁(仲裁地在新加坡)。2013 年 12 月,仲裁庭裁定《中老投资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区,其对该案有管辖权。2014 年 1月 9 日,应老方请求,中国驻老挝使馆照会老挝外交部,确认《中老投资协定》不适用澳门特区。1 月 10 日,老方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就仲裁庭管辖权问题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15 年 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老方胜诉。SANUM 公司随后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11 月,中国外交部照会老挝外交部,重申中国驻老挝使馆 2014 年照会中所阐明的立场。今年 9 月 29 日,新加坡上诉法院拒绝接受中国外交部照会立场,并推翻了高等法院决。
补充材料一:《澳门特区基本法》第 1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述规定与《中葡联合声明》(1987 年)附件一的规定一脉相承。
补充材料二:中葡在澳门回归前采取了一系列外交和法律行动。在外交行动方面,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照会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中方关于澳门适用国际条约的立场,以后附清单形式列举了 158 项自回归之日起适用于澳门的条约。照会第四项专门指出,未列入照会附件、中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适用于澳门特区,中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葡萄牙常驻联合国代表也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对中方照会及附件“表示欢迎及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应要求将上述照会内容通报联合国其他成员国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在法律行动方面,中国就适用于澳门的条约逐一照会了条约保存机关,说明自回归之日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相关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中国政府承担。 请结合国家继承、条约效力、条约解释、国家主权、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等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就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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